被上市公司收购的条件是什么?

2024-04-27 21:02

1. 被上市公司收购的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
被上市公司收购的条件:
1、上市公司收购针对的客体是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
2、上市公司收购须借助证券交易场所完成;
3、收购上市公司是否须以控制上市公司为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被上市公司收购的条件是什么?

2. 被上市公司收购的条件是什么

被上市公司收购的条件:
1、上市公司收购针对的客体是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
2、上市公司收购须借助证券交易场所完成;
3、收购上市公司是否须以控制上市公司为目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3. 收购公司可以必须是上市公司么

收购不是必须在上市公司之间,也可以收购未上市的公司。依收购人是否为多数,可将其分为独立收购人和多数收购人。独立收购人又称为单独收购人或单一收购人,独立收购人与其他收购人之间不存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协同关系,而以自己的名义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进行收购。因此,收购不是必须在上市公司之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条
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条
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有股份转让、外商投资等事项,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取得批准后进行。

收购公司可以必须是上市公司么

4. 上市公司被收购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可知被上市公司收购的条件。收购人要约收购所涉及的被收购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条件有关问题如下:
一、要约收购的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且收购人以终止被收购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为目的的,被收购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
二、要约收购的期限届满,收购人不以终止被收购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为目的的,被收购公司股票交易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被收购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其上市地位不受影响;
(二)被收购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收购人应当提出维持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的具体方案,并在要约期满六个月后的一个月内实施,使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重新符合上市条件;
要约收购的期限届满至前述方案实施完毕之前,证券交易所对被收购公司股票交易实行“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即“退市风险警示”);
(三)收购人持股比例超过被收购公司总股本90%的,收购人应当按照第
(二)项的规定,提出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维持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的具体方案;被收购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被收购公司股票暂停上市交易的申请,证券交易所根据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及实际情况酌情做出决定;
(四)收购人按照前述方案实施完毕后,证券交易所根据被收购公司的申请及收购人实施方案情况,做出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或者恢复上市交易的决定;收购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将前述方案实施完毕的,被收购公司应当依法终止上市。
三、收购人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完整披露其根据本通知所提出的方案并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收购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其维持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方案后,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对外商收购上市公司有特殊规定的,收购人还须遵守其规定。

5. 上市公司收购有怎样后果

1、收购成功。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收购结束后,收购人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达50%时,为收购成功,收购人取得被收购公司的控制权。在收购行为完成后,如果被收购公司不再具有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则应当依法变更其企业形式。
2、收购失败。当要约收购期满,收购人持有的普通股,未达到该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总数的50%的为收购失败。收购要约人除发出新的收购要约外,其以后每年购买的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不得超过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5%。
3、公司合并。证券法第99条规定,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一、公司被收购对员工的影响有哪些
公司被收购意味着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个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或产权,从而影响、控制被收购的企业,以增强企业的竞争优势,实现企业经营目标的行为。
影响的层面有:
1、文化、管理的模式的变化
公司企业的变更注定也会变更企业文化等,这时候可能就要去适应一种新的企业文化以及管理模式。
2、管理层变换
要改变公司的工作模式,领导是关键,所以收购公司必然会让自己的管理层员工代替收购公司的员工;作为下属,你就不得不学会跟新的领导相处
3、薪酬、福利的变化
在薪酬福利方面也意味着有所改变,两种可能:一种是现有的薪酬福利不变,一种是根据收购公司制定的新的薪酬福利来实行。
4、规矩和操作方式改变
你的工作方式有了很大的变化,以往可能要求说话简单明了,但现在可能会要求更详细具体,开会时间增加。
二、收购公司应注意事项
1、在办理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事务过程中,应注意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尊重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在履行法定程序排除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之后收购方方可进行股权收购。
2、在收购时应当注意,股东在征求其他股东就股权转让事宜是否同意时,应采取书面形式,提示委托人法律推定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期限和条件,两人以上股东均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解决程序和方法。
3、办理国有资产的收购和外资公司的收购时,应注意进行国有资产评估和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4、应特别注意提示收购方避免因收购行为而成为对目标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上市公司收购有怎样后果

6. 公司被收购了要上市公司收购怎么办

被收购的公司整体并入上市公司的情况下算上市。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实现间接上市。被收购公司解散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一、要约收购豁免情形
(一)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在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股份转让完成后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且受让人承诺履行发起人义务的。这种情况虽然由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没有改变,好象不符合真正意义上的收购,但在实践中还是很有意义的。因为许多上市公司的大股东都是国有企业,虽然国家是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但各个国有企业实际上也是独立的利益主体,他们之间的股份转让也可以看成是收购行为。(二)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为挽救该公司而进行收购,且提出切实可行的重组方案的。借壳上市的收购者通常利用本条款达到豁免要约收购义务。收购者寻觅到了陷入财务困境的符合要求的目标上市公司后,可以通过协议或者其他方式受让目标上市公司股东的股权,在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时公布资产重组方案,提出要约收购豁免申请。此时收购者公布的资产重组方案的优良将直接关系到能否通过要约收购豁免,因此收购者注入或置换进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十分重要。针对目前市场上数量不少的壳公司,本豁免条款为优质企业借壳上市提供了可能。(三)上市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发行新股,导致收购人持有、控制该公司股份比例超过百分之三十的。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导致投资者持有、控制该公司股份比例超过百分之三十的一种最典型的情况是控股股东通过上市公司实现整体上市。由于历史原因,目前A股市场上的上市公司都规模不大,而控股股东却往往是巨大的集团公司,其控制的上市公司的资产不过是其全部资产中的一小部分。而且由于法人股不能流通,不少上市公司仅作为其控股股东的融资平台。如今随着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A股市场即将实现全流通,大股东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新股,注入其全部资产实现整体上市的愿望越来越强烈。而在这过程中,难免会触发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条款。那么通过本条豁免条款,就可以申请免去要约收购的义务。(四)基于法院裁决申请办理股份转让手续,导致收购人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百分之三十的。用本条款申请要约收购豁免时收购者需注意引起股份转让的裁决的主体只能是法院。
二、要约收购的概念,适用条件及程序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的公司发出收购的公告,待被收购上市公司确认后,方可实行收购行为。条件如下:1.持股比例达到30%.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或者协议、其他安排持有或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30%。2.继续增持股份。程序如下:1.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终止上市。3.可要求收购人收购未收购的股票。4.要约收购要约期间排除其他方式收购。5.收购完成后股票限制转让。6.股票更换。7.收购结束的报告。
三、公司被收购对员工带来哪些影响
员工继续工作,有可能是裁员,普遍福利会更好,公司被收购,可能福利比以前更好,但是也有可能是裁员。意味着一个公司购买另一个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资产或产权,从而影响、控制被收购的公司,以增强企业的竞争优势,实现企业经营目标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六条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7. 被上市公司收购的条件是什么

被上市公司收购的条件:
1、上市公司收购针对的客体是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
2、上市公司收购须借助证券交易场所完成;
3、收购上市公司是否须以控制上市公司为目的。
一、收购要约的内容有哪些
收购要约内容有:
1.收购人的名称、住所;
2.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
3.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
4.收购目的;
5.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
6.收购的期限、收购的价格;
7.收购所需资金及资金保证等。
二、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和控股合并的区别
1、合并方式不同: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成立一个新的公司,参与合并的原有各公司均归于消灭的公司合并。
吸收合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一家企业。
控股合并,是指一家企业购入或取得了另一家企业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份,并已达到可以控制被合并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的持股比例。
2、是否保有法人资格不同:
通过控股合并,原有各家公司依然保留法人资格。
但通过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只保留一个法人资格。
3、合并的主要形式不同:
吸收合并的主要形式有:母公司作为吸收合并的主体并成为存续公司,上市公司注销;上市公司作为吸收合并的主体并成为存续公司,集团公司注销;非上市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
控股合并只有一种形式,即为企业通过收购其他企业的股份或相互交换股票取得对方股份,达到对其他企业进行控制的一种合并形式。
三、那么什么是公开收购呢?
公开收购是指收购方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或与之进行协商。任何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当其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如继续进行收购,应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被上市公司收购的条件是什么

8. 被上市公司收购的条件

根据《 公司法 》、《 证券法 》及《 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可知被上市公司收购的条件。收购人 要约 收购所涉及的被收购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条件有关问题如下:   一、要约收购的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且收购人以终止被收购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为目的的,被收购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   二、要约收购的期限届满,收购人不以终止被收购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为目的的,被收购公司股票交易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被收购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其上市地位不受影响;   (二)被收购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收购人应当提出维持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的具体方案,并在要约期满六个月后的一个月内实施,使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重新符合上市条件;   要约收购的期限届满至前述方案实施完毕之前,证券交易所对被收购公司股票交易实行“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即“退市风险警示”);   (三)收购人持股比例超过被收购公司总股本90%的,收购人应当按照第(二)项的规定,提出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维持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的具体方案;被收购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被收购公司股票暂停上市交易的申请,证券交易所根据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及实际情况酌情做出决定;   (四)收购人按照前述方案实施完毕后,证券交易所根据被收购公司的申请及收购人实施方案情况,做出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或者恢复上市交易的决定;收购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将前述方案实施完毕的,被收购公司应当依法终止上市。   三、收购人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完整披露其根据本通知所提出的方案并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收购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其维持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方案后,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法律、 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对外商收购 上市公司 有特殊规定的,收购人还须遵守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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