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财务不公开合法吗

2024-05-13 06:06

1. 村委财务不公开合法吗

法律分析:是违法的。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6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因此,实行村务公开,特别是实行财务公开,是村委会依法应该履行的职责。在实践中,个别地方的村委会于部由于种种原因,不愿意实行村务公开,或者故意推迟公开村务、财务的时间,或者公开的内容是经过加工已经不真实了。这时,村民可以履行法律赋予自己的监督权利,依法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村委财务不公开合法吗

2. 村民小组会计如何产生?

由选举产生。1、各村委会成立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应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民主理财小组设组长1名,成员至少2名。2、村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责:(1)监督村级财务收支预、决算的落实执行情况。(2)监督村级各项财务制度的实施。(3)对村级财务的收支状况进行审计,并把结果公布上墙。(4)征求并反映群众对村级财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村委会作出答复和整改。3、村民主理财人员的职责:(1)参与集体投资基建项目的立项,论证,投标及工程验收工作。(2)参与和监督土地转让,宅基地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工作。(3)监督集体资金流向,盘点存款和审议财务收支数据,并对一切不真实、不符合制度的开支拒绝入帐。(4)监督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债权债务的结算及经济合同签订,防止集体资产资源流失。4、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必须认真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学习有关财经纪律法规,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法律意识,积极参与财经业务培训,认真做好对村务财务的监督工作。5、在开展理财活动时,民主理财小组对帐目、凭证、实物、现金、存款进行全面核实,出具审核意见,并按乡财政所要求进行公布。公布的资料须经村委会负责人、乡财政所主管会计和村民主理财小组长共同签字。

3. 村集体财务监管由谁负责?村民小组的财务支出由谁说了算?支出要签字吗?

村集体财务活动一般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村务监督机构)监督。
村集体财务支出,一般应当按照村集体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执行。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必须经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一般情况下,应当由经手人使用合法有效的凭证(比如发票)填写报销单,由村主任签字,由出纳、会计支出入账;大额的应当由村委会成员集体研究决定(有些应当提前预算才能执行),然后由村主任签字。有些地方还需要村民理财小组审核签字才能支出。
村民小组的财务,类似于村集体财务,最起码需要合法有效的凭证(比如发票),要由村民小组组长签字。

村集体财务监管由谁负责?村民小组的财务支出由谁说了算?支出要签字吗?

4. 村委会理财小组给工资吗

法律分析:村委会理财小组没有工资。所谓的“工资”就来自已经成交的客户“提成”。没有客户,就没有“工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要全面查帐核据,认真做好理财记录。对有疑问的帐据,请经手人、证明人、批准人进行解释说明。到户核对债权债务帐目时,由当事人签字盖章认可。各村民主理财小组要汇总理财结果,形成民主理财小结。民主理财组要将相关材料整理、归档、上报,并公布民主理财结果。
法律依据:《农村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以群众代表为主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对财务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从村务监督机构成员中推选产生,其成员数依村规模和理财工作量大小确定,一般为3至5人;村干部、财会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5. 村委会的财务是如何公开的

法律分析:一般来说每个地方的公开方式都不一样,但总的来说是按照以下方法进行公开的:
(一)村务公开由各村民委员会负责实施。
(二)村务公开的时间按照村财务每月公开一次,村务工作每半年公开一次,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随时公开的要求公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村委会的财务是如何公开的

6. 村民能要求公开村财务吗

法律分析:村民可直接行使监督权,要求查询账目。如果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法律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7. 村会计直接由镇党委指定,不通过村委会合法吗

村委会会计,如果是由村委会委员兼任的,应该由本村村民选举产生;如果不是村委会委员兼任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公开聘任。
根据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会计直接由镇党委指定,不通过村委会合法吗

8. 村委会的财务是如何公开的?

法律分析:
一般来说每个地方的公开方式都不一样,但总的来说是按照以下方法进行公开的:
(一)村务公开由各村民委员会负责实施。
(二)村务公开的时间按照村财务每月公开一次,村务工作每半年公开一次,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随时公开的要求公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